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将于2016年3月1日实施
2015-12-28 11:44:49 来源:“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它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法律专设“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章,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申请方式、具体措施以及有效期限等。
审议时,许多与会人员对没有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主体提出质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就提出,如果不能够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机关、机构和执行人是谁,反家庭暴力法将是一部没有“牙齿”的法律。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国际惯例是法院发出保护令,所管辖的警察来执行,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建议法律明确各方职责。
表决稿吸纳了与会人员的建议,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保护令是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的一种措施,主要起震慑作用。其核心在于将存在于家庭内部的纠纷转化为施暴人与国家之间的纠纷,进而通过国家的介入来达到惩戒施暴者的目的。一旦被禁止者违反人身保护令,家庭暴力案件将变成一宗藐视法庭的国家公诉案件。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将给予训诫,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金、拘留。
2008年7月,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规定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反家庭暴力职责,并且要求各个部门要协作、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如今,以上表述经立法形式确定下来,在法律上构建起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和监督体系。
惩治家暴的司法之难仍待破解
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意图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以司法手段惩治施暴者,是反家暴链条中必不可少的一环。然而,在现实中,对家暴的司法追究仍面临诸多难题。比如起诉难,是许多家暴案件难以跨越的第一道门槛。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家暴案件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才会作为公诉案件处理,大多数未达到这一程度的家庭暴力均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受害者不起诉,司法机关就不介入。而在现实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暴受害者,由于受到施暴者的控制、威胁、恐吓等因素,常常无力自行起诉,大量家暴案件因此无法进入司法程序。
2015年8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可以纳入公诉案件。但是,这仅仅适用于构成虐待犯罪的刑事诉讼,而不适用于一般家暴案件的民事诉讼。针对这种情况,反家庭暴力法尝试破解起诉难题,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即要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履行报案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禁止加害人实施暴力等内容,可作为审判案件的证据。
尽管法律尚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的破冰之举,无疑会助推依法破解家暴难题。拒绝家庭暴力,请拿起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