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法院:突出问题导向 深化为民服务
2016-04-19 11:09:19 来源:摘要: 突出问题导向 深化为民服务——中江法院积极探索“互联网+庭审”的中江模式 “互联网+庭审”模式开庭现场当事人进行答辩 确认当事人
对于此案,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诉讼文书的送达。由于原告诉称被告下落不明,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委托调查的方式确认。经查,被告并非没有下落,实际居住仍然在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但明确表示不到中江出庭参加诉讼。李某不愿到中江来参加诉讼的原因是,自己不懂法律,还要请律师一起过来,两人来一次中江来回的费用要花近万元。
经协商,陈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正式通过远程视频开庭。法庭首先对陈某、李某的身份进行了核对。李某通过视频出示了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法庭还让陈某所在村的干部对李某进行了辨认,同时要求李某辨认了陈某所在村的干部,经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无异。身份确认后,法庭进行开庭审理,李某对陈某起诉状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均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离婚,双方还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因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庭当庭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了确认。随后,李某在法院事先邮寄给她的庭审笔录上在视频镜头下进行了签名捺印。
丁勇告诉记者,针对预防对方当事人冒充的问题,除告之被告要在视频开庭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确认身份外,还要求原告方邀请其所在地基层组织干部,原、被告的近亲属等到庭确认对方当事人身份。“其他的案件采用类似的方式,原理一样只是证件的形式不一样。”丁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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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多得缓解案多人少
记者发现,中江县法院采取“互联网+庭审”新模式审结的案件均满足了三个条件。一、确保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使用“互联网+庭审”新模式,法院均征求了双方当事人意见。二、确保了当事人的真实性。“互联网+庭审”新模式中,中江县人民法院在核对原被告身份上采取多种举措,确保了万无一失。三、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庭审实况法院有专人用执法记录仪予以全程记录。
据中江县法院院长徐勇介绍,按照德阳两级法院探索、开展“互联网+”巡回审判工作要求,中江法院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根据辖区实际,不断深入基层,多方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庭审方式规定,认真探索创新庭审模式。
当前,社会经济高度发展,人口流动大,中江县有53万人长年在外务工,空间距离非常远,导致在外地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成本非常高。为此,有的当事人要么拒收法院的法律文书,要么接收法律文书但不回中江参加诉讼,也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使得法院不得不缺席审理,而缺席审理效果并不理想,很多案件要经过多次诉讼才能解决。对法院而言,这类案件送达费时费力,审理周期拖长,大量纠纷积压在案头,制约了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
如何实现当事人异地参加审理,提升审理质效,深化为民服务?这是摆在中江县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道课题。“任何改革创新都是以问题为导向的,采取这种模式开庭,既为当事人节约大量诉讼成本,又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徐勇说。“另外,中江法院一直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工作局面,每个法官平均一年要审理100多件案件。采取这种模式开庭,可以有效提升审判质效。”
记者了解到,中江县人民法院在采取这种模式审理案件时还将两种工作思路贯穿其中,一是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全程记录入档案的方式帮助审判员、书记员发现纠正工作瑕疵,促使审判员、书记员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规范庭审,助推“两化两提升”。二是新添人民群众通过远程视频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的渠道,进一步实现“阳光审判”,提升法院公信力。同时,把好选案关、沟通关、准备关、合法关。即选好合适的案件;做好提前沟通,将案件纳入“互联网+远程视频开庭”前,必须由承办人与当事人做好全方位沟通,当事人对“互联网+远程视频开庭”没有异议,表示愿意配合的,才使用该方式审理;充分庭前准备,如诉讼程序上的准备,涉及当事人配合时间点的准备,涉及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一的准备,涉及互联网设备设施、互联网操作技术上的准备等多个内容;合法操作,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将当事人在网络上作出的明确的必要地表述截图并保存在档案中,在程序上务必体现当事人意愿,并有相应载体确认,当事人之间的网络对话和交流要相互对应,衔接恰当。此外,按照法院要求,承办法官还需落实五心服务理念即细心查事实、耐心化纠纷、诚心促和谐、公心保公正、热心树形象。“现阶段‘互联网+庭审’新模式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有需要研究和完善的地方。中江法院将按照公正、高效、权威、为民的思路,总结既有审判经验,规范‘互联网+庭审’审判流程,加强技术保障,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目标。”徐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