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法出台≠全国马上开征

2016-08-03 09:46:44    来源:

摘要: 房地产税法出台≠全国马上开征 专家透析房地产税“一直在立法但却未前进”原因 在7月23日举

 

房地产税法出台≠全国马上开征
专家透析房地产税“一直在立法但却未前进”原因

 

在7月23日举行的G20税收高级别研讨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受制于信息征集能力弱及利益调整阻碍,目前房地产税制改革尚未推出正式方案,但下一步将“义无反顾”推进改革。

要想实现房地产税的开征,必须先解决一个卡了13年的因素——房地产税立法。

“自2003年提出物业税以来,因未能达成社会共识、信息征集系统不够完善等因素,使得房地产税在10余年时间内,处于一种‘一直在立法但却未前进’的状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此次楼继伟的表态,彰显了政府推进税制改革的决心,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相呼应。

“要想征税,先要立法。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新税种的设立、税法的制定等都必须经过法律程序。目前,房地产税法并未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即使明年能列入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最快也要在2018年才能开始施行。”施正文说。

多重因素导致立法进展缓慢

从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至今已有13年的时间。

“当时提出的物业税,就是指现在的房地产税,受没有形成社会共识等因素的影响,房地产税立法一直未能迈开步伐。”施正文是最早提出征收物业税的学者之一,提及房地产税的立法进度颇为感慨。

施正文分析,房地产税之所以迟迟未能出台,尤其是当时物业税提出之后就几乎陷入停滞状态,主要受困于以下因素:

没有形成基本共识。在2003年提出物业税之后,社会上有很多不同的声音,而官方又没有正确和权威的解读,致使全社会一直未能形成共识。因此,立法要想顺利推进,需要必要的交流和分析,并且澄清一些误解和消除一些片面的看法,从而在对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所具有的意义和价值的理解上形成共识。

征管的信息采集不够全面完整。2003年提出的物业税属于直接税,需要对家庭的信息有个全面完整的了解,否则就没有办法征税。然而当时受困于技术、房地产登记制度等各方面的障碍,立法的进程受到阻碍。目前来看,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和推进,这方面的阻碍已经消除。

房地产评估力量发展不充分。房地产税只能按照评估价来征收,如果评估不准确,会引起很大的争议和纠纷。由于当时的房地产评估力量有限,甚至存在评估中介混乱的局面,市场价值评估的技术问题未能解决。然而,随着房地产评估市场的规范发展和资产评估法的通过,无论是技术还是法律方面的条件都已具备。

既得利益格局的阻碍。对房地产进行征税,势必会影响到一些拥有更多房产的人的利益,而这些人往往拥有较大的话语权,这些利益格局会通过引导舆论等方式来进行阻碍,从而使得利益调整变得举步维艰。

加快立法进程提供法律依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房地产税法被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3年后再次被聚焦的房地产税法,推出已是必然趋势。

“目前草案还未成熟到征求意见的时候,而且中间还要经过多轮意见征询,草案提请审议后还要征求公众意见,最快出台也要到2017年,甚至更久。并且,法律通过之后也不会马上开征房地产税。”施正文对记者指出。

在施正文看来,在对于房地产税立法和房地产税开征改革的关系方面,很多观点都存在误解,认为房地产税法越早通过就能越早开征,但事实并非如此。

施正文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的表述非常科学,这就要求房地产税的立法要快,但改革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房地产税法只是为地方提供一个法律依据,确定原则性标准,至于何时选择开征、税收要素如何设计等,地方有很大话语权,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定,所以征税的步调不可能保持一致。”施正文解释。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进程,也是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

“有些城市根据实际需要,想要通过征收房地产税来调控市场,但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法律没出台就无法征收,缺少合法性。所以,尽早出台就可以给想征税的地方提供法律依据。对于征税条件不成熟的地方,则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再确定,等到以后时机成熟可以推出时也有法律依据。”施正文说。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打印本页编辑:scfzw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