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立良法 字字皆耕耘——走近四川立法工作者潘光霞

2016-08-29 11:05:26    来源:

摘要:  晚上10点,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的办公楼里还亮着一盏灯,《地方立法理论与实务研究》的框架终于搭好了,整本书的布局和结构有了雏形,潘光霞啜了一口浓茶,转了转僵硬的脖
  “乡镇虽有财权,但是资金量少。真正的扶贫资金的落实还得靠县上。”
  “要精准扶贫,扶贫实施方案究竟该不该落实到户?如果只落实到村,那些非贫困村里的贫困户怎么办?”
  根据这些情况,回到成都后,老潘提出建议,在《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十三条中新增了两款,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扶贫开发规划,逐村逐户拟定年度扶贫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
  在通江的调研中,老潘还见到了一位卧病在床的农民。村主任告诉他,由于老人长期生病,已丧失了劳动能力,靠扶贫已经“扶不起来”。
  “当时我们意识到,这样的对象更适合进行民政救助,而不宜于纳入扶贫对象。”
  “后来我们在条例中对扶贫开发对象作了界定,使扶贫开发对象与民政低保救济明确和区分开来,借鉴外省立法经验,我们在该条例第八条新增一款‘农村扶贫开发以年人均纯收入在省扶贫标准以下的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为对象’,着重强调要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为对象,不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不能纳入,而是作为民政低保对象归为社会救助体系。”
  潘光霞还发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对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人口影响巨大。
  “比如水电开发的移民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引起重大的社会矛盾。我们借鉴云南、陕西等省立法经验,建立了贫困影响评价和辅助补偿制度。”《四川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前,对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确定扶助补偿措施。未进行贫困影响评估或者未明确扶助补偿办法的,不得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的规定便是基于此。
  在《四川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二审中,有人提出,条例中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交由有关组织、企业实施的规定有悖《招投标法》。
  针对这一意见,潘光霞再次调研。“在渠县,我们问了当地的老百姓和乡镇领导,大家都反映落实到农村去的基本都是小资金,而且要求建设项目完成时间要快。如果要走一系列复杂的招投标程序,时间就拖延了;另一方面,走程序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漏洞,导致本来就不多的资金再被重新分割一次,真正落到农民手中就很少了,还不如我们就直接交给基层,让农村自行建设,真正实现专款专用。”
  最终,条例明确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可以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或者专业大户实施。
  “这些规定为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精准扶贫机制提供了第一手材料,找准了四川特点,使这部《条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他说。
  凝聚智慧 立法需要“最大公约数”
  2012年3月29日,经过长达大半年之久开门立法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经过三审后,终于在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上获得表决通过。
  “该条例出台的背后,是三十多次社会各界人士的座谈和面向全社会收集的600多条建议。通过凝聚各界智慧,最大化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形成了‘最大公约数’。”潘光霞说。
  “条例到了三审阶段,还收到几百条意见建议。从2011年7月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再到二审,最后到三审通过,其间收到的意见和建议之多、之广,确实在四川省过去的立法经历中实属少见。光是要要接触的单位就包括住建厅、物管协会、各个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安、质监局、水电气的管理部门、物价局、邮政管理局、业主委员会……”
  通过几十次大小座谈会,一遍遍征求省直有关部门、21个市(州)人大常委会,以及省级相关部门、专家、社会人士的意见;从“请进来”审议、提意见,到“走出去”与小区居民面对面畅谈,再到媒体、网站全文公布,供全省社会各界人士“挑刺”。特别是在该条例二审之后,由于争议较大,四川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又足足做了一个多月的调研,召开了30多个座谈会,从人大代表到业主代表、企业代表,再到法律学者、诉讼专家,甚至连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都找来谈话,了解他们对物业管理的看法,并作出了重大修改。
  立法的过程潘光霞至今历历在目,尤其对把电梯纳入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出炉记忆犹新:
  在一审、二审中,省质监局都提出在条例中增加特种设备电梯维护的相关条款,都未获得采纳。三审阶段,省质监局负责人再次向老潘反映该问题:目前电梯的越来越普及,由于其载客量大、使用次数多,已成为“世界上最繁忙的交通工具”。随着时间推移,电梯逐年老化,养护工作尤为重要。然而现实中,电梯的维修人员进小区却很困难,需要法律来保障维电梯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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